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作品的生成和应用正迅速扩展。AIGC生成内容是否能与人类作品一样得到著作权保护?AIGC使用人能够享有著作权吗?近日,新华网政企服务平台《法律说吧》栏目邀请到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程守法律师,为我们详解司法实践中的AIGC争议判决。
《法律说吧》栏目访谈现场
什么是AIGC?
AIGC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英文缩写,也就是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具体来说,包括AI绘画、AI写作、AI表演、AI翻译等等。据程守法介绍,人工智能除了我们前期知道的ChatGPT和GPT-4,近期OpenAI又推出了新旗舰模型“GPT-4O”,“O”代表“omni”,意为“全能”,是迈向更自然人机交互的一步。“GPT-4O”可以接受文本、音频和图像三者组合作为输入,并生成文本、音频和图像的任意组合输出。人工智能开启新一轮产业升级,也对人类著作权保护体系带来冲击。
AIGC可以算是人类的智能成果吗?
AIGC浪潮下,完全不懂绘画的人可以利用AI创作出一幅专业的美术作品,这一过程中机器的智能显然超出了人工的付出,那么AI生成内容到底算不算人类的智力成果呢?
对此,程守法表示,AI生成内容是人类选择和机器选择交互结合的结果,我们考虑它是否是人类智力成果时,不是考虑贡献度大小,而是考虑使用人有无贡献。如果说AIGC过程中有人的选择、编排和各种参数的设置,那么很显然有人的智力成果包含在里面。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AIGC结果都是智力成果,但是并不排除AIGC可以成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AIGC生成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人类的创作是从“情感集聚-构思安排-通过一定载体(文字、线条、颜色)”等过程来展现的路径,而AIGC生成是用现有的素材重构,然后直接展现出来。那么AIGC生成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
程守法介绍,无论使用传统方式创作还是使用AI创作,“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类无贡献”。从技术原理角度看,当前的人工智能究其本质仍是算法技术,属于辅助创作工具,而非具有自主意识能够进行“创作”的主体。使用人反复提出关键词对作品进行修正的过程,实际就是独创性表达的过程。AIGC产生的结果具有随机性,但这个随机性又是在人的选择范围内的随机,所以说它没有脱离开人的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既然融入了人类智力劳动创作过程,满足创作性要求,就具备了应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AIGC著作权纠纷,是现在知道的保护AIGC内容的第一个案件。法院认定案涉图片满足“作品”构成的四要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而言:首先,案涉图片是原告在AI生成图片初稿基础上,通过增加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方式,经过智力投入后,产出的“智力成果”;其次,案涉图片是原告通过增加提示词设计出人物和画面元素,并通过参数设置方式对画面不断调整、优化,此过程可以体现出原告的审美选择与个性判断,具备“独创性”;第三, 案涉图片创作过程,本质上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体现设计者的智力投入;第四,案涉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
程守法表示,人工智能的发展目前还是一个早期阶段,将来随着它进一步发展,争议会逐渐增加,而且会更多。作为AI使用者,不能决定AI生成的具体内容,所以不能一概确认为创作行为。AI生成成果,需要使用者不断输入指令进行调整和优化,然而,如果这些由AI生成的成果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任何人使用AI生成的作品都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这无疑会导致使用者在调试和优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付诸东流,这样是否公平合理?如果这些海量生成内容无法为人类所用,它的价值又在哪里呢?这都是人工智能时代长期相伴且引人深思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