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聘时被要求“自愿注册个体户” 外卖小哥送餐受伤后,谁来赔?
外卖小哥风里来雨里去,送餐途中受伤后,却因“个体户”身份在赔偿问题上陷入纠纷。究竟是真正的“个体户”老板,还是平台规避用工责任的手段?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注册“个体户”后送餐受伤引纠纷
某网络公司自2016年起承包一家外卖公司宿迁市沭阳县片区的外卖配送业务,并将该业务安排在另一平台APP进行管理。2020年5月,沈某某被招聘骑手广告上的高薪资吸引,前往广告中的站点应聘。在站点领导的要求下,他扫描二维码注册为某平台外卖骑手,随后又应站点站长要求,再次扫描二维码并录制“我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视频。
在沈某某送外卖途中,他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在与某网络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沈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沈某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
某网络公司称,其已将外卖业务转包给某公司,沈某某是个体工商户,并以该身份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接外卖业务,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便存在也是和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沈某某则表示,他是被动注册“个体工商户”,入职时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工作期间每日参加站点早会、接受考核、平台打卡,工资由站点根据工作情况发放,应认定和站点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以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但实践中,存在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此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认定劳动关系,而应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沈某某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完成APP注册,通过APP接单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需向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该公司制定考勤规则,对沈某某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沈某某薪资来源及规则制定方均为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也由其确定。沈某某注册为外卖骑手后,隶属于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片区站点,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
综上,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沈某某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沈某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目前,互联网平台用工具有复杂性,法律关系主体日趋多样化,一些互联网企业为规避或淡化劳动关系,将用工关系进行多重分化,导致劳动者可能与多个公司有关联却找不到确定的用工主体,或者“被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担风险和责任。该案判决对于规范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平台用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记者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