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e课堂】合法征集表决权,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东海证券投教基地
2021-12-21 09:28:42
4.6万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符合公开征集条件的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这类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见新《证券法》第90条)
不属于公开征集的行为包括:
-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 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赋予具有专业能力的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权具有合理性,此类机构具有专业性,且设立目的或服务宗旨就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可以有效践行公开征集权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初衷,使少数股东通过集中表决权的行使影响公司决策,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专断和权力滥用。
2021年,中证中小投服中心启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不当条款修改”,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投保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首个成功范例,最终促成公司章程修改,成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意义重大。建议广大投资者可选择适合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介绍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与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征集适格投资者特别授权,所征集的委托代表权利不同,望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
(编辑:杨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