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感谢法院。”近日,拿到45万元保险赔偿金的刘女士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致电表达感谢。此前,她因丈夫意外溺亡后保险拒赔问题,一度陷入困境,在青山区法院的帮助下,15天就成功化解了纠纷。
2024年12月的寒冬,对刘女士来说比往年更冷。刘女士的丈夫李先生是某电气公司的技术骨干,在外省出差时意外溺亡,留下她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迈的婆婆。万幸的是,电气公司之前为李先生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刘女士本以为能顺利理赔,可保险公司一句“李先生系醉酒溺亡,免责不赔”,瞬间浇灭了她的希望。
“法官,我想起诉,您看我这些材料行吗?”今年5月21日,刘女士到青山区法院申请立案。
经仔细查阅,立案庭法官发现刘女士提交的起诉状存在当事人信息遗漏(缺必要共同原告李先生的母亲和关键第三人某电气公司)、事实表述不清及证据零散等问题。
“法官,您慢点说,我拿笔记下。”听说起诉材料需要补正,刘女士紧张了起来。
“您不用着急,法院的电脑就能直接生成要素式起诉状,我们会指引您填写,您今天就能立上案。”立案庭法官把刘女士带到“自助书写区”说,“使用‘问答式生成起诉状’功能,您根据提问回答问题,就能直接生成起诉状。”
刘女士根据指引,在“当事人信息”模块补列婆婆为共同原告、电气公司为第三人,结合示范文本中“免责条款提示义务”重点栏目梳理证据,写明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并当场补齐了立案材料。
青山区法院向保险公司、电气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同步推送要素式答辩状示范文本模版,引导其对照示范文本规范提交答辩材料。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同意后,青山区法院将该案转入先行调解程序,并适用联动调解机制,邀请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经验的专家调解员参与调解。
调解员通过比对双方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及答辩状,快速锁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是否履行到位。调解员立即向电气公司核实投保时的具体情况,经核实,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对免责条款进行重点提示,保险合同中对相关免责条款也没有任何醒目标识。掌握到这个关键信息,调解员再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向其释明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不能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引导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填写要素式答辩状时,我们意识到公司要对‘李先生系醉酒溺亡’和‘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目前确实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我们愿意调解。”保险公司向调解员表达了调解意愿。没了“绕弯子”的争论,立案庭法官与调解员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45万元。6月5日,刘女士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从立案到赔偿款到账,仅耗时15天。(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