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两项纪律处分规则
为进一步筑牢全面加强监管的制度基石,积极引导督促各方合规运作,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两项纪律处分规则。
这两项规则分别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外景。新华社记者 毛思倩 摄
据介绍,本次修订紧盯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效能:明确占用资金巨大拒不偿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对组织、指使占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视情形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明确证券摘牌后,对上市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仍适用纪律处分相关规定,避免“一退了之”。
同时,本次修订注重规范处分程序,提升处分时效:明确深交所发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后,又对主要违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作出的处分决定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告知;明确在涉及多个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对已查明的部分违规行为可先行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深交所表示,2023年以来,深交所坚持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共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179份,处分上市公司93家次、发行人8家次、其他责任人员575人次,其中公开谴责223次,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28人次。在持续的监管高压态势下,违规案件数量总体较往年有所收敛,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记者姚均芳、卫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