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9日电(唐滨妮)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二条,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按照“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的思路,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许可证合规管理,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
据了解,该《办法》从三方面强化许可证监管:一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二是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违规问题性质、危害程度等,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三是防范非法经营风险。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同时,明确机构退出但未向监管部门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也无法收缴的情形下,监管部门公告该许可证作废,更好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分类,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机构持牌经营情况,此次《办法》修订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
“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根据换证工作安排仍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2028年6月1日前继续有效。”上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统筹管理,推动换证工作稳妥有序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此次换证仅涉及保险机构持有许可证种类的变化,不涉及许可证持有主体的改变,也不涉及对原有机构编码的调整。社会公众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在线服务-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栏目查询保险机构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或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