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与成交】
(一)初始交易
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交易双方可在申报初始交易指令之后的当日,申报对应的购回交易、部分购回、补充质押或部分解除质押指令。
根据不同融出方与登记质权人的选择情况,初始交易指令应申报“质权人类型”要素,用于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二)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交易双方将初始交易(包括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一并购回的,应当申报购回交易(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指令。
(三)部分购回
部分购回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交易双方应当约定部分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部分购回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
交易双方将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部分购回的,应当申报部分购回交易指令。
同一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可多次申报部分购回交易指令。同一初始交易及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已经通过部分购回交易指令全部购回的,会员应当申报终止购回交易指令。
融入方需要部分还款的,一般应通过部分购回交易指令完成;对于场外部分还款的,应当调减“股票质押回购盯市报告”报表中“融入方应付金额”数据。
(四)补充质押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交易双方可以补充质押与初始交易相同或不同种类的标的证券。本所暂不允许通过补充质押指令追加现金担保。
(五)部分解除质押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融出方可以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任意数量的质押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也可以解除质押标的证券的现金红利。
(六)终止购回
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发生终止购回的,会员应当向本所提交购回交易金额为零、成交申报业务类别为“终止购回”的购回交易指令作为终止购回申报。
(七)违约处置
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会员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本所提交的使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的交易申报。会员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处置的,申报违约处置指令,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状态。
会员应当制定违约处置方案,明确违约处置流程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1)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且不存在司法冻结的,通过交易系统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进行违约处置;(2)对于符合《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办理条件的,交易各方通过协议转让进行违约处置;(3)对于有限售条件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含对质押股票进行的标记)股份以及其他情形,采用仲裁、诉讼、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或变价被标记的质押股票等司法途径处置质押标的证券。
(八)违约处置撤销
违约处置撤销申报是指违约处置指令成交确认后(含当日)、违约处置完成前,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或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因不再需要继续进行违约处置,会员向本所提交的撤销违约处置指令,使交易恢复正常状态的交易申报。违约处置撤销后,该笔交易进入正常状态,可以继续申报购回交易、部分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和违约处置指令。
【特殊标的证券管理】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会员应当向融入方提供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冻结序号信息,督促融入方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追加限售,或对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的,应当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
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的,会员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数据文件,确保正确申报交易指令中的“股份性质”要素。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
会员拟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所任职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应根据其可转让额度审慎评估确定质押率和回购期限,通过《业务协议》明确约定会员对可转让额度相关事项的管理措施,并在待购回期间对可转让额度进行监测。违约处置时,可转让额度内相关股份可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的方式进行处置。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会员应当书面提示融入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控股股东所持有股份
会员拟接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应当对融入方持股情况、已质押情况、还款意愿、履约能力、追加担保能力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审慎评估违约处置发生和质权实现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占持有股份比例高、缺乏追加担保能力的,会员应当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四)核查确认融入方拟质押股票是否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份。
(五)个人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
个人以其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会员可以在相应《风险揭示书》中,对交易双方充分揭示纳税额度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基金、债券
以基金、债券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会员应当在相应《风险揭示书》中,对融入方、融出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充分揭示基金、债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特有风险。
以债券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以分级基金作为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做出约定。
会员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管理系统,对股票质押回购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业务办法》要求,对融入方、融出方的资质做好前端控制和风险揭示、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相关账户监管措施。
(编辑:杨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