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卖小哥受工伤索赔屡屡受阻 法院以案说法——新就业群体维权难在哪儿?
未签劳动合同,外卖人员送餐时受伤,该由谁来赔偿?外卖人员是“兼职”,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外卖小哥劳动生态困境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海淀法院根据实际案例,指导新就业群体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如何维权。
视觉中国供图
案例1
送餐受伤找不准谁是“东家”
“我真的太难了!”左臂打着石膏的外卖小哥孙某,语气中流露出无奈还有愤怒——本来出了交通事故就挺倒霉的,想让单位负责却被人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原来,孙某送餐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导致左臂骨折,他找到配送站负责人要个说法,负责人称:“这事得找公司,配送站没法赔。”
“我当时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直接找配送站应聘就被录用了。”孙某说。由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平台公司否认与其有用工关系。经过向工友咨询才得知,这个配送站的外卖员都归一家劳务公司管理,工作服、送餐箱都由这家公司统一配备,请假等事务也得向该公司报备。孙某找到劳务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但这个负责人表示,公司没有孙某的劳动关系记录,给其发工资的何某是另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
找不准谁是“东家”,孙某把相关人员和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时,劳务公司代理人承认所在公司是送餐平台公司的区域配送商,但公司和科技公司也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将配送业务交由科技公司承揽”,因而孙某由科技公司管理并发放报酬。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孙某的“东家”就是劳务公司!
法院指出,孙某所在配送站点为劳务公司设立,从事的配送业务也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在职期间,孙某在劳务公司站点报到排班、接受派单、提供外送服务,连请假都需提前向公司申请,以上事实可认定劳务公司对孙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休息休假等具有管理控制权。
结合上述事实,法院判决:劳务公司与孙某之间的关系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认定孙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孙某的损害应由该公司负责。
法官说法
认定劳动关系基于“看本质”原则
新就业形态的平台企业基于业务管理及人力成本考虑,往往将工资支付、业务运营等交由不同主体,通过多层架构隔离对骑手、主播、代驾司机等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为了规避责任,一些公司甚至“层层转包”“连环外包”,让劳动者搞不清楚谁是真正的“东家”,从而造成维权门槛高、诉讼难度大等困难。
法官指出,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基于“看本质”原则,即最高法在指导案例中提出的: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外卖小哥、主播、代驾司机等劳动者,应注意在工作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注意留存证据原始载体,尤其对于入职招聘及日常考勤等管理主体做好甄别,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
出了事故“打工人”变“个体户”
“快速上手,轻松接单。”受招聘广告吸引,何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全职骑手。然而,在一次配送中受伤后,他的索赔过程却十分艰难——公司拒不承认和其有劳动关系,并称何某是“个体户”,出了事得自己担着!
无奈之下,何某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庭审时,公司代理人拿出“证据”,证明何某曾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工作室”,并以工作室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业务合作关系。工作室通过公司提供的平台账号上线,自主选择订单……未经公司同意,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对完成任务造成影响的,公司有权终止合作。代理人还提出另一“佐证”:何某自备车辆,可见不归公司管理。
然而,何某对自己从“打工人”变成“个体户”的身份表示不知情,并称自己签的各种协议都是公司安排的,包括注册工作室这份合同。
何某告诉法官,自己入职后,公司一直通过“钉钉”对其排班,请假需提前三日报批,当日不登录系统还有扣罚。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从实际履行来看,公司对何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具有掌控和决定权,且何某不上线还会受到处罚,由此认定何某对接单金额、接单频次等并无实质自主选择权。另外,何某自备车辆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
结合何某从公司领取的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且协议中也对何某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做了限制性规定,可见何某对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从属性。最终,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打“变身牌”成为用工新套路
最近几年,直接改变骑手身份,打“变身牌”成为一些公司的套路。这些企业引导骑手签订各种协议,目的就是让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再行签署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法官明确表示:司法裁判不会机械依据协议内容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是会结合案件事实,重点审查劳动关系所涉核心要素,例如,企业具有支配性劳动管理权限,劳动者选择权极弱、择业权被限制、获得报酬主要来源等,依法作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官也提醒骑手,在与平台签订合约时应重点关注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于诱导性或强迫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及时拒绝,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被个体”的骑手,需及时收集有关日常工作管理、考勤记录、奖惩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后续注销工作。
案例3
兼职小哥配送途中摔伤谁来赔偿
李某在某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注册为众包骑手(即兼职骑手,多以个人方式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成为一名兼职接单的外卖小哥。
平台公司与另一劳务公司签订了《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网约配送员与劳务公司形成服务关系”。因此,注册账号时,根据平台指引,李某又与劳务公司签订了《配送员协议》,并约定:李某根据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主选择、自主完成接单,劳务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费用。
一年多后,李某在配送途中摔伤,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公司、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李某自认骑行时未佩戴相应护具,但表示被告公司从未进行过安全培训及佩戴器具提醒。劳务公司则表示,李某是兼职提供外送服务,双方劳务关系存续时间仅为接单至送达阶段,事故发生时,李某已完成上一单,所以与公司无关。平台公司也否认是适格的被告主体。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劳务公司签订《配送员协议》,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就提供劳务期间,综合考量网约配送员工作灵活性的特点,应当认定在接单、送单、结单后返家或返回原接单地点的过程中均为提供劳务期间。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同时,劳务公司作为雇主未要求并检查李某护具佩戴情况,存在部分过错。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应赔偿部分损失。此外,法院认定,平台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灵活用工也应明确相应责任
新就业形态下,很多劳动者青睐自由度高、灵活用工的企业,比如,外卖小哥、代驾司机等,可能有需要就工作一段时间,一单一结。但是,这种工作模式,一旦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极易扯皮,互相推诿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注册时要注意认真阅读相应的协议条款,并在发生事故时及时留存好配送时间、接单情况、配送外观等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马上就访
新就业形态纠纷呈现三个特点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的劳动用工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逐步进入司法视野。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案件常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涉诉主体多元化,平台运营方、协议相对方、报酬给付方等主体均不相同,用工模式的分离导致骑手等劳动者无法分辨出真正的用工主体,将平台企业、代理商、外包企业等多方主体均列为诉讼被告;
二是起诉原因同质化,如在骑手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经常是基于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申请认定工伤时相关主体不认可劳动关系,导致骑手不得不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继而再进行工伤认定流程;
三是证据存储电子化,企业运营依托于互联网平台,骑手进驻平台签订的协议、每一单的配送记录、报酬支付记录等原始载体,均储存在互联网平台,此类纠纷电子证据的运用日益普遍。
法官表示,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对于在诉讼中发现的不利于骑手正当权益保障的行为,会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司法矫正功能,推动平台企业优化算法及时整改。同时,提醒平台、骑手,注意留存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共同增强职业伤害预防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高健 吴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