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元素更好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通过精准识别违法情节、合理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措施,引导企业主动纠偏、完善内控,以包容审慎助力企业轻装前行,以精准服务护航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的社会效果。
1.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规范化肥案
2024年4月24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库房内存放的磷酸二铵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工业用标准HG/T 4132-2010,未采用农业用标准GB/T 10205-2009;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化肥采取查封措施,并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产品质量均符合标准,但磷酸二铵外包装标识违反《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以委托生产方式购入磷酸二铵14吨,截至查获时已销售6.14吨,违法所得184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产品包装标识不真实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隐患。基于上述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42元,责令改正;解除查封措施,允许合规后正常经营,并对当事人开展专项指导,帮助企业规范标识标准,完善质量管理流程。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服务型执法”、平衡“严格监管”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执法人员在确认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聚焦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精准把握执法边界,既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又合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标识瑕疵”条款,避免过度惩戒。同时,通过全程说理式执法、指导企业规范标识标注、督促建立质量内控机制,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担责”,实现“查处一案、规范一行”的社会治理效果。
2.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23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昌吉市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拼多多某店铺上架销售的“益生菌冻干粉”,图片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为特殊膳食,并在商品网页上宣传有“便秘腹泻、肚子胀气、口臭打嗝”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用语。该广告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在百度、拼多多等平台查询资料、搜益生菌图片自行制作图片上传至拼多多平台上,未支付广告制作和发布费用。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该商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益生菌冻干粉”4单,销售价格78.9元/盒,4单已全部给消费者退款,当事人未获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迅速下架商品、删除违规广告内容,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基于上述情况,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指导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升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实践。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行为依法免罚,避免“小过重罚”,充分彰显执法温度;通过“警示+教育”的方式,引导小微企业合规经营,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为小微企业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注入动力;助力小微企业轻装上阵、稳健发展。
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美容诊所未规范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5年1月7日,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冷藏柜内存放的医疗器械“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冻干纤维”未按标签标示的贮藏温度要求储存,且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冷链运输单据。经调查核实:涉案产品由供货商配送,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冷链措施;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资质、检验报告及供货商信息,但未索取冷链运输单据。该诊所自2024年1月17日营业以来,首次购进涉案产品,尚未用于经营销售,仅作内部测试,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医疗器械贮存及进货查验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在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立即规范医疗器械贮存条件,并承诺完善进货查验流程。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不予处罚”的情形,同时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中“主动消除危害”“未造成社会危害”的条件。基于上述情况,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帮助规范医疗器械贮存管理,完善冷链运输查验制度,强化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意识。
本案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首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未造成实际危害等因素,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维护法律严肃性,又传递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对处于初创期、经营时间短且积极履行部分合规义务的企业,通过柔性执法给予容错空间,避免因轻微违法影响企业生存发展,有助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营商环境。同时,通过不予处罚与教育指导相结合,督促企业深刻认识医疗器械冷链管理的重要性,引导行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
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老年养护院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5月8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老年康养中心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老年养护院食堂库房内存放有花椒粉、小米辣、牛肉、三文治等食品,当事人虽能提供供应商资质,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采购上述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供货者信息等内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未按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的行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现场食品未因记录缺失影响追溯。同时,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整改,及时弥补管理漏洞。基于上述情况,经开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指导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流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本案聚焦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短板,针对老年群体饮食安全的特殊需求,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通过专项检查精准发现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整改的行为,依法适用责令改正、警告等轻罚措施,避免“以罚代管”。此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同时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保障“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权益中的责任担当,为构建安全放心的养老消费环境提供了执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