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6月9日,证监会公开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标志着自2019年10月启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已基本具备转常规条件,规定明确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具体规范和监管细则,为此项业务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规保障。编者整理了办法的要点,将与投资者相关的内容分享大家。
一、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和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代理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理客户作出基金品种、数量、买卖时机决策的,为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从事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操作申请。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赋予了“资产管理“服务的内容。
未取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环节。
二、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需要履行适当性管理么?
答案是肯定的。规定明确,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评估、科学界定基金组合策略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水平,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全面了解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资金规划、资产配置等投资规划方案,并根据客户不同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为客户匹配不同的基金组合策略的,可以按照服务整体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了解客户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等情况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要求客户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了解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特征和相关风险。应当确保客户充分阅读、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已对投资者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该服务下投资者的基金销售业务时,可以直接将该投资者视同相关基金的合适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人员可以向客户介绍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基础知识,或者应客户问询介绍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本情况,不得介绍具体基金组合策略。
三、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服务客户时应当有哪些“规定动作“?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
应当向客户披露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有关信息。
应当向客户提供本机构有效联系方式。
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并协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应当履行信义义务,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应当为每个基金组合策略制定基金组合策略说明书,对基金组合策略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向已匹配客户展示基金组合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的,应以显著方式展示波动率、最大回撤、亏损概率等风险指标。
应当以基金组合策略的形式向客户提供具体基金品种投资建议。
应当有效区分和隔离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投资顾问人员使用统一的具有留痕功能的系统提供服务。
四、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在宣传推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在为客户匹配基金组合策略前,不得展示基金组合策略的历史业绩。
不得为自身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客户的利益。
考核、激励不得存在与相关基金销售交易佣金收入相关等指标挂钩。
不得委托未取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办法规定的外部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就附带服务单独签订合同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提供管理型服务。
基金组合锁定期或受限基金的期限,不得长于客户目标投资期限或者违背客户投资目标。
五、投资管理总量控制指标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投资管理:
(一)单一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客户委托资产市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宽基指数及宽基指数增强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基金中基金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除外;
(二)单一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为所有业务客户持有单只基金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0%,持有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开放式债券基金份额合计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20%。
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与客户约定提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其中规定:
(一)单一客户持有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该客户委托资产市值的5%,持有基金中基金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以穿透后底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单元占比计算;
(二)单一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为所有客户配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为客户配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
六、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基金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客户招揽、业务推广、宣传推介等环节使用虚假、误导性信息;
(二)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三)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四)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留痕资料和信息、工作底稿以及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八)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编辑 杨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