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投资者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一、要素
1.质押物: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基金份额、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现金。
2.期限: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品种期限可以为1天至365天。
二、参与方
1.交易所/登记公司:接受证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提供T+0净额非担保券资结算。
2.证券公司:提供自营符合标准的证券作为质物,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回购报价,将融入资金投资于流动性较高的固定收益率品种。
3.投资者:将保证金账户闲置资金参与报价回购业务,获得高于银行存款活期利率的收益,并且可以在符合约定条件时随时赎回。
三、基本规则
1.价格约定,时间优先;
2.即时成交,撤单无效;
3.计息按日历时间计算,算头不算尾。
四、比较与分析
质押式报价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1)对手方不同
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对手方是证券公司,投资者是资金借出方,证券公司是资金的借入方,由证券公司付息。
质押式回购投资者既可以是资金借入方(用标准券做抵押),也可以是资金借出方,对手方是市场是的其他投资者,证券公司是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渠道。
(2)信用风险不同
质押式报价回购的信用风险是由对手方证券公司提供的质押债券及其本身的资信决定的,质押式回购信用风险的担保是由质押物决定的标准券。
五、特点
1.对于投资者: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能够在不影响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前提下,有效满足其现金增值管理需求,资金使用效率也较场外现金类理财产品有所提高。
2.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丰富了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线,证券公司在提供传统业务服务的同时,也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短期现金管理类服务,并通过给投资者提供新的资产配置方式,增加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粘度,提高客户忠诚和满意度。
3.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优点:足额质押,高度保障,约定收益,每日更新,期限灵活,资金一般可以做到T+0可用,T+1到账,参与门槛低,单笔最低交易金额一般为1000元。
六、适配性
1.适配风险承受能力低,有闲置资金申购新股的客户;
2.对资金收益率敏感,有周末或节假日转出资金参与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习惯的客户;
3.对资金流动性要求高,有资产配置需求的客户。
(编辑:谢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