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新《公司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在资本制度、股权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重构。近日,新华网政企服务平台《法律说吧》栏目采访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晶鑫,分享新《公司法》对家族公司治理模式、经理层设置、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影响以及家族企业如何实现基业长青。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晶鑫接受采访。 新华网 宋如辉 摄
“五年限期认缴制将影响数以千万计的家族公司”
据李晶鑫介绍,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完全的认缴制,修改为五年限期认缴制,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改为实缴制,这将对数以千万计的家族公司产生影响。
“由于家族公司常常由家族控股,为了增强公司控制权、进行税收筹划等因素,很多家族公司搭建了多重股权架构,如通过控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等,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虚高,认缴的出资期限动辄十年甚至几十年以上。”李晶鑫介绍,《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作出了三年过渡期的安排。“也就是说必须在三年之内要将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到五年以内,即最晚要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的认缴。这个期限看上去时间不短,但对很多企业尤其是那些认缴数额大、认缴期限长、已有大额负债的企业来说,充满困难和挑战。”
“新公司法扩张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据李晶鑫介绍,新公司法通过对知情权、提案权、压迫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的创设和完善,扩张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这必然对很多一股独大的家族公司治理产生深刻影响。”
“新公司法对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公司的原始凭证,作出了明确规定。”李晶鑫律师介绍,“同时,对知情权的范围进行穿透保护,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既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查阅相关的原始财务凭证;既可以在母公司行使知情权,也可以对其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新公司法将股东代表诉讼扩张到公司全资子公司,从而使家族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上述侵权和不当行为,更大范围的置于小股东的监督之下,倒逼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关照小股东的利益,合法、合规经营。”李晶鑫表示。
“新公司法从多方面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加以规制”
李晶鑫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是公司治理最具现实价值的课题。
“新公司法打破了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规范壁垒,掀开了实控人身上的保护伞。”李晶鑫介绍,“对家族公司而言,通常作为家族长的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指使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司空见惯,尤其是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违规担保、抽逃出资、阻止临时会议等事件上最有代表性。在新公司法的规制下,可能会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此外,新公司法还从信义义务、关联交易、股东压迫、股东权利滥用(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等)人格否认、股权转让限制等方面,对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加以规制。”
“家族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作为家族财富的创造人和主导者,应当对合法、合规有更清醒的认识,以匹配时代的要求,将合法、合规的理念植入家族公司,克服长期以来家族公司在财富积累、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财税风险、运营风险等,用适当的成本进行风险置换,为其财富的管理提供好的基础。”李晶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