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
【适用范围和差异化分类监管】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职责】
《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监管机构履行登记手续,明确注销登记的情形,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的禁止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七)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监管部门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监管和处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制定了具体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编辑 杨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