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10月26日起发布实施。
据悉,本次修改在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基础上进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其作出30项修改。
根据新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新增“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新增“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办法》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办法》明确,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以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余补充内容可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阅。2007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依法进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