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卷”到瑜伽圈 法院为打工人“解绑”职场紧箍咒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瑜伽老师被索要竞业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明确竞业限制非“全员标配”,同时审慎界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边界,为劳动者择业自由“松绑”。
2022年8月1日,许某入职某瑜伽工作室,担任课程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023年10月,许某离职,某瑜伽工作室每月向许某支付竞业协议补偿金4302元,支付至2024年4月。2024年1月7日,许某在未告知某瑜伽工作室的情况下承接下另一家瑜伽工作室,2023年12月8日,某瑜伽工作室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湖开发区办事处申请仲裁,要求许某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退还违约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承担50万元违约责任等请求,被仲裁委驳回后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许某为团课老师,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某瑜伽工作室认为许某属于高级技术人员,未提供证据,法院难以采信。某瑜伽工作室还主张许某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院认为,审理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只有在存在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事项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某瑜伽工作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故许某应向某瑜伽工作室返还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某瑜伽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宣判后,某瑜伽工作室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