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在2023年10月14日均发布了《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1、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若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解读: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卖出价格)×100%
例如,当融券保证金比例为80%时,则投资者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可以融券卖出125万元标的证券。而当融券保证金比例提高至100%时,投资者用100万元的保证金,最多可以融券卖出100万元的标的证券。
本次融券端的调整,投资者同等条件下可融券卖出的证券上限变少了,杠杆比例由原本2倍上限调整至1.25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调整至1倍)。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融券卖出委托时仍要受到融券标的状态、授信额度、集中度等风控指标的限制措施。
同时为了保障政策的平滑切换,存量融券负债不受影响,只影响自2023年10月30日起的融券新开仓业务。
2、若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上述类型的股份前,有存在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解读:在政策层面,明确不允许持有带减持限制股票的投资者进行融券卖空,抑制市场变相减持和套利行为;
明确有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证券出借。
3、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除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解读:对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进行调整,要求使用非约定申报出借方式。非约定申报出借的交易是t+1交收,有效抑制新股首日融券做空行为;同时非约定申报出借是按比例成交,制度上提高券源供给的公平性。
同时,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比例,降低融券对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的影响。
4、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解读:在政策层面,再次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应当继续秉持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及证券出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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