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为提升主板股票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交易风险,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制定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对《交易规则》中证券交易监督部分规则进行了细化。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公开相关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监控细则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分列为5大类,并对每个大类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定性描述和量化标准,由交易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比如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以偏离前收盘价3%以上的价格,或者其他股票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或累计申报占市场同方向总量的比例较高;或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或成交等。
(二)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比如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或开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期间有效申报占总量的10%以上的;特定时段累计反向卖出(买入)成交数量在1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等。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比如交易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在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状态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等。
(四)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竞价交易阶段。比如在单个账户或者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交易;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等。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是指主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交易规则》第5.4.3条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以下同向异常波动情形: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或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细则明确,对投资者的主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也纳入相应的监控范围。
交易所针对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参考: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的计算公式: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单只证券期末收盘价/期初前收盘价-1)×100%-(对应指数期末收盘点数/期初前收盘点数-1)×100%。
如期间内证券发生过除权除息,则对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
(编辑 杨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