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骑行电动自行车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进行的事故案例数据分析,不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占骑行事故的10.3%。
由于青少年危险认知及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监护人疏于看管等原因,都可能让孩子在出行时遇到危险。那么,一旦出了交通意外,责任该怎么划分呢?先来看法院审结的几起案例。
骑行电动自行车低龄化
日益突出
电动自行车目前已成为很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但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也是有年龄限制的,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事故自己无责但也可能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小李和小赵是北京一所体校的同学,事故发生时二人均为15岁。当天,小赵骑电动车载乘小李外出,骑行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乘坐电动车的小李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骑电动车的小赵负主要责任,机动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乘坐电动车的小李无责。
后小李将同学小赵及其父母、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及其投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和小赵事发时为年满15周岁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显然,本案中年仅15周岁的小赵是不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蔡爽:搭乘的人应当对于骑行的人是否有骑行的能力,年满16周岁的,如果没满足条件骑电动自行车的话,还自愿搭乘,对事故本身自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最后判定,作为交通事故主责方,小赵的父母对小李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小李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但也需自行承担10%的责任。
12岁男孩骑电动车撞人
被判赔110多万
不够法定年龄,骑自家电动自行车上路不行,骑共享电动自行车上路当然也不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和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12岁的小萧使用爸爸的账号,扫码开锁共享电动自行车,结果在骑行中,逆向行驶的小萧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夏女士相撞。经司法鉴定,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负事故主要责任。
夏女士将未成年的小萧及其父母,还有共享电动自行车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萧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年仅12周岁,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上有显眼标识,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且平台也有设置,未满16周岁不允许注册。12岁的小萧系用他父亲的账号扫码解锁的电动自行车,故共享电动自行车所属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齐茜:共享电动车虽然购买了保险,但是保险条款里有明确约定,只对16周岁到70周岁的骑行者产生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年龄要求是相符的。
最后,法院判决小萧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危险防范意识缺失
骑行事故风险增高
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到了小学高年级以后,骑行外出的比例会大大增加。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容易表现出盲目自信,导致危险防范意识缺失,增加交通安全风险。
近日,乐某在江西赣州经开区的一个路口骑车直行时,径直撞上了正在右转弯的小车,随后乐某摔倒在地,两车均有损坏,所幸乐某只是受轻微伤。交警认定,小车驾驶人邹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注意观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乐某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同样是在今年暑假,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发生了一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骑行电动车与行人相撞,致使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楚雄州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周启东: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使用其父亲的手机扫描一辆电动自行车,载其同学杨某一起,当车辆行驶至思昌大道与武康路交叉路口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致三人倒地受伤。
交警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驾驶人李某属于未成年人,事故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交警再次提醒,驾驶自行车上路须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须年满16周岁。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宣传教育研究部负责人 朱建安:针对小学的中高年级,50%的事故是在骑非机动车的时候发生的。到了初中,还有40%是骑摩托车,这个比例随着到高中上升到60%。这也表明,有一部分的学生未到法定年龄就自己骑车上路,这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防范交通伤害
监护人要把好安全第一关
孩子多大能骑车上路,家长必须心里有数。现在的孩子大多发育快、长得高,但并不代表学会骑车就可以骑行上路,防范交通伤害,监护人要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如果不满12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出了事故,父母也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法官特别强调,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有责当然必须依法承担,即使自己无责,也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已判决生效案例显示,10岁的苗苗骑自行车放学途中与骑电动车的王先生相撞,造成苗苗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人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苗苗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因此苗苗应对自己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齐茜:这样的裁判结果也是考虑到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他允许不满上路条件的未成年人上路骑行,这样的行为也是有过错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法院会让他自负一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生活中很多家长为了让孩子多运动、锻炼身体,会在孩子上小学时就教会孩子骑自行车,但孩子会骑不代表就能上路骑。可以带孩子在小区或者有自行车道的公园里骑,并且家长要伴随或者在外侧带着孩子骑行。在未年满12周岁前,一定要监督、提示孩子不要上道路骑行。
即使已年满12周岁可以上道路骑行了,也要提醒孩子,要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若道路未设非机动车道,应沿道路右侧行驶。骑行中若遇到大型车辆转弯时,一定要远离车辆视线盲区,千万不要在这样的黄线外停车,确保自身安全。
“禁止游泳”处孩子溺亡
谁该承担责任
除了道路交通安全,少年儿童游泳带来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家长忽视。不久前,北京一名14岁男孩在悬挂着“禁止游泳”警示牌的公园人工湖中游泳,不幸溺亡,家属向公园管理者索赔80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在北京市通州区,14岁的小峰略通水性,一天他和同伴在家附近的一处公园游玩时,擅自下湖游泳,意外溺亡。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个公园属于郊野公园,对公众免费开放,公园入口及该人工湖周边均设有警示牌,提醒游客“水深危险、水深坡滑、严禁戏水游泳”。
据了解,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是这个公园的管理单位,委托某景观公司建设施工并在养护期内负责安保工作。
小峰身亡后,其父母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与某景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两被告则表示,公园已经设置安全提醒标牌,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处公园系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园,园林绿化局及景观公司已在人工湖周边设置警示牌,提示游客禁止游泳,应当认为其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峰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其未经允许擅自下水,导致了事故发生。而其家长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峰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峰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芳: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提醒孩子一定不要去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河道、人工湖等地进行游泳戏耍。另外一方面,如果孩子有玩水或者游泳的需求,需要在家长的陪同下去安全正规的游泳馆进行。
(记者 冀成海 秦默 魏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