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类退市标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
(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被实施*ST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被实施*ST起的2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被实施*ST起的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4)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被实施*ST起的2个月内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5)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被实施*ST起的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或者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存在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6)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实施*ST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导致连续6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被实施*ST后的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问题。
(8)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后。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9)虽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的。
(10)因不满足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本所决定不予撤销的。
(11)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类强制退市的程序
(1)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触及退市指标
(3)终止上市并进入退市整理期
(4)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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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交所 新三板投教”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