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工作最为贴近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是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要逐步实现执法模式的进一步转型,构建服务型执法模式,树立执法新理念,探索执法新方式,强化执法监督,以久久为功的韧劲,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执法理念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商环境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各项政策与服务,行政执法工作也应顺势而为,改变过去“重管理”的思维模式,把“重服务”作为执法工作的重心。
执法理念转变的实质是人民政府服务和治理市场职能的优化。2024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而服务型执法理念则要求政府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把改善经营环境作为执法工作的方向,并随着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执法手段,着力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需求的精准对接,通过对市场的有效治理来实现政府职能的优化。
执法理念转变的关键在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和综合素质培养。任何工作的有效进行都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坚持以“打铁还要自身硬”为标准,不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常态化培训机制,邀请专家学者、先进执法工作者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开展执法理念、专业能力和法治素养等专题培训。
执法理念转变的根本是市场执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规范运用。要想使服务型执法理念发挥最大功效,更为长远地服务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就需要将理念逐步落实为制度,把抽象的理念具象化为操作性强的规则。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深度调研市场主体的经营特点和服务需求,及时收集市场主体对执法工作的看法,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并在时机成熟之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利长远、稳预期的作用。
二、执法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化
当下的市场环境较以往相比,形势更为复杂,治理更需要耐心和智慧,更需要兼顾温度和力度。“大而粗”的执法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科技创新的力量,丰富治理手段,改进执法方式,走“准确”和“细致”的新路子,打开市场治理的新局面。
推动柔性执法与刚性执法并重,营造尊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当前,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兴起,行政执法工作也需要契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从促进市场稳定和谐的目的出发,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到“铁面无私”,也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审慎包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建立“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柔性”制度,敦促市场主体改过自新、合法经营,并通过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治教育。
搭建智能化企业法律服务平台,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执法部门要善于整合辖区资源,有效实现多方联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智能化法律服务,为企业规范化经营,步入经济市场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方面,执法部门可协同社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打造线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他们提供线下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为辖区市场主体提供智能化的法律服务在线平台,以更加便捷的方式,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精确无误,规范市场执法的判罚尺度。尽管,法律法规给予了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裁量权,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难免仍然存在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的不良现象,而要有力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合理细化行政裁量权的基准。首先,要确定基准制定的主体权限,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统一协调,确定其下属行政部门的裁量权基准;其次,要规范基准制度的程序,对于拟实施的有关文件,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大众意见;最后,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可定期对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市场运行状况和群众意见作出相应调整。
三、执法监督由单向型往多向型转换
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自己的事,更是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大家的事。过去,执法监督更多强调自上而下的单向型监督,而在如今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大背景下,营商环境的优化,也需要群策群力,进一步丰富监督主体。
积极推动全民有序参与,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让社会公众参与到行政执法监督中来,不仅有助于执法部门发现问题,更是保障人民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执法部门也要高度关注社会舆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形成双向互动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持续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定期开展核查工作,保证官方网站、咨询电话和咨询窗口等反馈渠道正常运转,确保市场主体的意见能够得到正确反馈。
稳步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包容的市场氛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发现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合理引导和支持当事人运用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并及时通过协调沟通、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敦促执法部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市场主体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对立矛盾。
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方式,全面打造高效便捷科学的监督体系。除了丰富其他监督主体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实现内部与外部监督“1+1>2”的效果。执法部门可以有效利用数字科技,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办案数据库,有效汇总执法信息,实现对执法工作的全过程监督。(黄舜涛 李嘉敏 作者均系湖南工商大学湖南省廉政建设研究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