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触发主动退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2)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将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3)上市公司因回购或要约收购导致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人数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转板申请已获同意;
(5)北交所认定的其他申请终止上市的情形。
申请主动退市的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终止股票上市,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终止上市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股票停复牌安排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2)上市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已在期满后2个月内补充披露;
(3)上市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转板申请已获同意的除外;
(4)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主动退市的流程
(1)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申请终止上市,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股东会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对终止上市事项作出决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关于拟终止上市的公告。
股东会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主动终止上市实施进展情况。
(3)上市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材料
上市公司提出主动退市申请的,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在终止上市事项获得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的1个月内提交下列文件:
终止上市的书面申请;
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
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交易所审核
本所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交易所同意股票终止上市的:
出具同意终止上市函,发布相关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最晚于终止上市日前一交易日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
本所不同意终止上市申请的: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相关书面决定当日披露相应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在2个交易日内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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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交所 新三板投教”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