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对证券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制度。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规定,对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临柜申请办理。证明材料要件及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继承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查明死亡事实的继承公证书,派出所、居(村)委会、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2、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
(四)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继承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判决书、调解书、调解协议和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应列明继承双方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列明作为遗产的证券名称、单位、数量,以及归属情况;
(二)被继承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涉及的证券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属于其配偶的部分应过户至其配偶名下;
(三)存在多个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相关证券由其他继承人继承。但是对于多个继承人在继承证券后再行签订赠与协议的非交易过户,不予办理;
(四)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过入方继承人共同申请。无法到场的过入方继承人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如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及的过入方无法同时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的,申请人需向法院申请执行,按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协助执行;
(五)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并提供签字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求将遗产登记在监护人名下,且上述证券权属证明文件未明确说明的,还需要提供:
1.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含有查明亲属关系的继承公证文书;法院的判决、裁定;户口本;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监护人关于代为保管遗产的相关声明(声明内容具有关于知悉证券属于继承人,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代为保管的相关表述,并由监护人签字)。
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离婚证明文件(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 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3、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的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
(四)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判决书、调解书、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应列明离婚双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券名称、单位、数量,以及财产分割或归属情况。
(二)离婚当事人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办理,或者授权委托书(经公证)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的,申请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按有关协助司法执行的规定协助执行。
(三)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A 股证券账户,并提供签字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其他事项:
(1) 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受理并对文件及其内容进行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核。审核通过的,券商填写《证券非交易过户申报表》提交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审核通过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登记。
(2)申请人按场内交易标准缴纳印花税,收取过户费。
(3) 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4) 每一单过户申请中,不同证券的过户分别计收过户费,同一证券的不同正券类别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双向收取)。其中国债、可转债、封闭市基金,暂不收取过户费。
(整理编辑 杨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