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西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原一级调研员 蔡海清
在新时代的征程中,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是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近期,“中国医疗保险”与新华网联合推出本次报道,旨在聚焦退役军人医保权益保障这一重要民生议题。
“我为群众办实事”网络平台作为新华网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要求的重要平台,自2021年上线以来,持续发挥网上国家队、主力军优势,为中央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搭建了全国性网上群众工作平台。此次专题报道将通过平台的广泛影响力,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服务,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越来越关心自己的身心健康,医保工作也随之成为各级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越来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许多退役军人也特别希望能够全面了解国家在保障退役军人医保权益方面的具体举措。为此,本文将退役军人相关医保政策作了一个全面梳理,并按照医保关系接续、参保缴费、待遇保障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介绍。
建立并及时接续医保关系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疾病情况下依法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经济帮助的权利,减轻因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对于军人而言,退出现役后,及时接续医保关系是保障其能够及时享受医保权益的必不可少且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接续医保关系可以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这不仅可以减轻退役军人的就医负担,还能保证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为其后续生活提供重要保障。
为保证退役军人医保关系的顺利接续,《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具体的办理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现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出现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要求公平和效率相统一,通过社会互助共济的方式,将疾病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依法律规定参保缴费不仅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公民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前置性条件,更是一份责任和权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仅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也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
为保障退役军人的参保缴费权益,《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在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针对退役军人的不同情况,国家特别制定了相应的扶助性政策。
一、参加险种。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三规定,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军士、复员军官、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另外,《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特别规定,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对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3.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4.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按照《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向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对于残疾退役军人的费用缴纳,《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则是根据残疾退役军人不同的残疾等级以及是否有工作单位等不同情况,明确了不同的缴费办法。
一是有工作单位的残疾退役军人以及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无力缴费的,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是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四是对有工作单位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其所在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对未就业、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6.对于优抚对象的费用缴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是根据已就业和未就业的不同情况,对优抚对象的费用缴纳做出了原则规定。具体包括: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三、缴费年限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设计,医疗保障待遇主要包括:普遍门诊医保待遇、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医保待遇(简称门诊慢特病待遇)、住院医保待遇三大类。待遇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待遇保障范围、待遇保障标准和待遇保障办法。目前,我们主要是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来明确待遇保障范围;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谈判、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办法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个人分担比例,从而明确待遇保障标准;通过与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医药费用直接结算的办法来有效保障参保群众的医保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同时规定,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明确要求,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要求,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同时,明确提出,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