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6日,河南焦作50多家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因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对“逍遥镇”三个字注册了商标,如果商户们要使用带“逍遥镇”的门牌,每年要交1000元会费,否则要赔偿3至5万元。11月21日,河南几十家小吃店商户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上法庭,原因也是因为商户们卖的肉夹馍使用了“潼关”,而“潼关肉夹馍协会”已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同样要求商户赔偿3至5万元,如要继续使用该商标,需缴纳99800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是否侵权,该如何评判,一时间众说纷纭,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终于,在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回复: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在当天下午,据河南媒体报道,潼关肉夹馍协会就这一维权事件发表致歉信,向经营者道歉,承诺立即停止维权。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际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商标权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当利益而设立的。相信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公正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编辑整理:杨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