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事故赔偿后的保险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旅客乘坐网约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该旅客获赔84万余元。
2023年2月10日,李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搭载旅客王某,行驶时,李某的车辆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王某均受到损伤。
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网约车司机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王某无责任。
网约车司机李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某车联公司,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李某具有合法驾驶资质,且与某车联公司已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而该车辆在武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张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及商业三者险(保额300万元),事故同样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之后,王某被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王某遂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车联公司、某保险公司、张某、厦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84万余元。按照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法院酌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厦门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王某的损失比例计算后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厦门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30%;由武汉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70%;原告损失中的公证费和鉴定费由张某承担30%;其他损失由李某承担。
滴滴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约车平台运营商,接受李某作为平台注册驾驶员,向王某提供运输服务,滴滴出行公司享有部分服务费收益,故滴滴公司应对李某在本案中所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车联公司作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某车联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后滴滴公司、厦门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