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充电设施在新发展时期又一专门性指导意见,对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无疑是利好。
“十三五”以来,我国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车、桩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截至5月,我国公共充电设施保有量为208.4万个,私人自用充电设施保有量为427.2万个,已建成以私人自用为主、公共补电为辅的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保障网络,车桩比降至2.5:1,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增长。
近两年,国家层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等顶层政策文件,其政策脉络都是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关于充电设施的规划,来聚焦城市目的地(居住区、办公区等)、高速公路及沿线、乡镇农村等更加具体和细分的充电需求场景,分类予以指导。从《意见》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聚焦不同充电需求场景,对充电设施网络的高质量发展作出相应的部署和安排。
就充电网络的密度而言,《意见》在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30年,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首先,针对高速增长的城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的充电网络供给,具体着力点是大中型以上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密建设充电网络,打造联通区域主要城市的快速充电网络。其次,要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建居住区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再次,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要针对日益增长的长途自驾需求,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及沿线的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并在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的要求中,首次明确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第四,在建设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方面,《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从充电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意见》也首次就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还要求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合理利用城市道路邻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居住区则应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此外,还明确了长期失效充电桩(即“僵尸桩”)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
在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方面,《意见》也有两方面内容为首次提出:一是明确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这一要求以前只是在乡镇农村场景被提及,《意见》发布之后则是对整个充电运营市场普惠性适用,这有利于降低公共场站的用电费用,对提升场站盈利能力、增加企业投资信心、优化消费环境有积极影响。二是《意见》还提出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绿色债券等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设备厂商融资渠道。这也为有关企业预留了融资空间和实施路径。
总的来看,《意见》聚焦目的地(居住区、办公区等)、高速公路及沿线、乡镇农村三大典型充电需求场景,明确了大功率快充和有序慢充两大技术应用方向,并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等更深层面对我国充电设施的发展作出了部署。经过“十三五”时期的高速发展,我国虽然解决了充电设施“有没有”的问题,但是放眼全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无经验可循,只能依靠全体参与方“摸着石头过河”。《意见》在总结充电设施近十年发展的基础上,就下一阶段充电设施发展面临的问题系统地提出了工作方向,为今后一个时期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着力解决充电设施“好不好”的问题指明了方向。(作者:刘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技术部副主任、中国充电联盟主任)